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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托单位: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伊滨区托管套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10号)、洛阳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伊滨经开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机构套合设置的通知》(洛编(202078)、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及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行使本委托书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实际管辖包括诸葛镇、李村镇、庞村镇、佃庄镇、寇店镇,面积280平方公里。发生在上述范围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文件规定的城市区级行政执法权限及其相关政策待遇。

二、委托期限

2021123日至2024122

三、委托事项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委托权限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托方行使权限如下: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八)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

(九)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执法程序,对受理立案案件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需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需加盖委托方印章。

五、受托方履行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十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六、受托方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第十六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要求:有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的在岗人员,专职从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

(三)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得少于2人。

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区域

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相关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八、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托单位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将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 受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对接工作。

3. 受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罚没收入以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国库。

4. 受托单位未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并向市政府备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受托单位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做好向受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法律文书等对接工作。

6. 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受托单位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委托实施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以向受托单位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7. 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争议解决方式

委托双方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中发生的有关争议,由委托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113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伊滨区托管套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10号)、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经开区和伊滨区管理机构套合设置的通知》(洛编〔201716号)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请市政府予以协调处理。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报市政府备案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