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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洛人社医疗〔201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在职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既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