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洛人社职业〔20228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半年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整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评价人员范围

(一)企业申报条件。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

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洛阳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三)企业自主评价人员范围。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委托评价双方须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社局主管行政科室备案后实施。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人员范围。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社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评价职业(工种)范围。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必须按照人社部公示的职业(工种)范围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

二、评价备案

(一)申请备案

1. 实行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人社部门对企业规模、人数、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条件进行初审,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花名册归集后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 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社会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市人社局对机构规模、基础条件、专家及考评队伍、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接收备案申请,实施备案工作。

3.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如需增量备案,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申请,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后,委派专家实地查验评估,符合我市整体产业布局和相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方可实施增量备案程序。

(二)组织评定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区报送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进行统一审核后,依据我市产业技能人才分布情况,统一进行调剂。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备案评估。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对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备案评估。原则上区一级不单设社评组织,各县根据产业情况,可以设置1个社评机构,专业不得超过3个。

3. 专家评审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评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企业和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本地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搞好总体布局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市人社部门制定本地企业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工作推进计划,主动与企业对接,积极送政策上门,做到应备尽备;对于符合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相关条件的机构要按照我市产业总体布局,遴选出具有广泛影响力、公信力和丰富培训评价经验的机构参加备案评估。

(二)积极支持各类评估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服务第一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评价备案工作流程,指导各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必要的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最大限度方便各类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三)各类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评价的机构要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范围、方式以及结果运用等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兑现相应人员的等级待遇,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备案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各类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定期公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乱发证书的评价机构,由市人社局移出评价目录,取消其评价资格,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将移送公安部门。

 

附件:1.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

2. 社会评价机构设立备案表

 

 

 

                                 2022720

 

 附件:洛人社职业【20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7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