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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复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各相关培训机构:

根据《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89)》规定,经认定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坚持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于有效期满(“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确定发文之日起两年)前向其确定机关提出评估申请并据实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为扎实有效做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复查和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定点资格复查和认定范围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21〕8 号)》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21〕11号)》文件公布的19家“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新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定点资格复查认定时间安排及程序

7月5日—7月17日:下发复查和认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上报认定或评估申请并据实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

7月22日—7月30日:按照资料审核、实地核查(7月22日、23日,7月29日、30日实地核查)的程序,组织专家组对各机构近两年来培训的组织、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情况进行评审,重点评估培训机构的促进就业能力,并在《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签署评估意见;

7月31日—8月10日:根据评估意见及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做出调整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定点资格复查和认定工作内容

定点资格认定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8〕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定点资格复查重点考察定点培训机构近两年来的培训组织、管理及促进就业效果。内容如下:

1. 查看培训定点机构“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有效期限;

2. 查看承担人社部门培训任务情况(查看近两年来承担人社部门培训任务数及完成培训人数,培训机构需提供人社部门的“开班备案及补贴申请”资料;复查机构近两年来没有承担人社部门培训任务一票否决);

3. 实地查看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师资、设施设备,看是否符合市场及培训需求;

4. 实地查看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及管理情况(重点查看机构档案室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保管情况);

5. 现场评估培训后续服务及促进就业效果情况(抽查培训后对参训人员的后续跟踪服务,重点查看参训人员培训后就业情况)。

四、定点资格复查认定专家组成员组成

为公平、公正做好此次“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资格复查工作,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8〕9号)规定,拟从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定点专业评审专家库抽选3名成员组织定点资格复查认定专家组,邀请1名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或机关纪委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需准备材料

1. 申请新认定的培训机构于2023年7月17日前向洛阳市人社局递交《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8〕9号)规定的相关材料。

2. 申请复查的培训机构于2023年7月17日前向洛阳市人社局递交评估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及《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设定点专业(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并装帧,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按人社部门通知准备已培训班次的考勤、视频录像、理论(实操)考试结果等参训人员档案及后续就业相关情况(除视频资料外,其余材料纸质版汇总成册,考察组专家现场电话回访核实信息准确性)。

(二)对评估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机构或定点专业(项目)资格

1. 逾期未参加评估或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

2. 评估期内未承担或不能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

3. 违反办班管理或财务管理规定、发生乱发证、乱收费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4. 有转让、租借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行为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5. 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伤亡事故的;

6. 申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套)取补贴资金的;

被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的培训机构两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定点机构及定点专业(项目)。

(三)定点专业(项目)的增减

支持和鼓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定点专业(项目)。增设的定点专业(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且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技术标准、教学计划和必备的设施设备等。有需求的定点机构需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设定点专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与本次资格复查工作一并进行,待专家组评审合格后,与定点机构复查确定工作一并发文公布。

 

附件:1.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专业(项目)质量评估报告书.docx

2.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设定点专业(项目)申请表.docx

3.申报材料编排顺序和装帧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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