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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洛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306

当事人:洛阳市涧西七日食轻食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5MA446QLC3G

登记住所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21幢105商铺

经营者李洋洋公民身份号码:4112811991****4012

2023年9月12日,我局胡诗雨来队投诉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在你单位从事店员和经理工作期间,你单位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078.9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106元、2023年6月至9月工资11958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8400元、未退还服装押金200元、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李丹阳来队投诉2023年3月至8月在你单位从事店员工作期间,你单位未支付日常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929元、2023年8月工资、未退还服装押金200元、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事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2023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洛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352号要求你单位按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洛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32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6号会展中心A115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中原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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