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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年年签,试用期是否年年有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案情简介:靳某在汽车美容店打工迄今已近5年,一直干的是给汽车玻璃贴膜的工作,早已得心应手。靳某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每签一次就有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每月给靳某400元工资,过了试用期就是600元。因此年年都要少拿1200元工资。靳某向劳动部门咨询:劳动合同年年签,试用期是不是就得年年有。

适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靳某在同一单位做同一种工作已近5年,年年都有6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靳某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企业应当按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