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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加工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民营小微企业,重点是城市区内的小饭店、小加工厂、小作坊、小制造厂(以下简称“四小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2.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况以及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

3.用人单位有无违法使用童工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2月18日— 1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印发相关宣传资料,走上街头、深入企业设立咨询服务点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当地电视台、报纸、企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23日— 2013年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落实检查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内的“四小企业”用工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违法使用童工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分析总结上报阶段

各县(市、区)在本次专项行动中要采取边检查、边分析、边总结的方式,特别是对重大案件要重点分析,及时上报市局,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大宣传,广泛发动

在宣传阶段各县(市、区)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印制宣传资料,在使用“四小企业”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宣传点,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是畅通执法维权通道,公布维权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劳动者进行举报投诉。三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制定监督检查活动方案,抽调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平时日常巡查中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组织人员重点对“四小企业”进行检查。做到检查一户,合格一户,教育一片。条件成熟的县、区可依托“两网化”建设平台,开展检查工作。

(四)严肃处理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对违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加强督查,增强实效

为保证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反馈工作动态,保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活动期间,市局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联 系 人:孙轶章

联系电话:6993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