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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精神,自2013年1月1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

为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深入重点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将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适时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