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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2日

洛人社就业〔2013〕15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未纳入政府安置计划或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的父亲或母亲。
  (九)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劳动模范持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或文件;军属指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十)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按常住地实行属地认定管理,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常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社区必须留存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逐级上报复印件等材料)。
  (二)社区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可附照片)的须公示3天;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就业困难类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建立相应台帐,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到社区实地抽查核实,并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等情况,并加盖印章。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县(市、区)认定审批及市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批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备案管理及监督实施工作。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年检
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实行年检认定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年检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每年3月底前,应到当地指定部门办理年检。对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年检可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一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凭《就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状态认定情况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上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一)已实现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三)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七)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五、有关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审核前,应首先查询申请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允许将仍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或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实行建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时,应建立纸质档案,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数据库,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详细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定期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实时反映。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按季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一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都能主动申请认定。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