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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薪酬确定 监督落实——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谈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近日,中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本世纪初,对中央企业负责人普遍实行了年薪制,探索建立了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特别是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控制,与职工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得到扭转,初步形成了业绩导向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和统一监管、分别审核的管理体制,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薪酬水平总体仍然偏高,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没有实行分类管理;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缺少对企业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企业内外部监督还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如不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这次研究制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改革的总体思路

    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既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既要考虑企业改革仍处于深化阶段的特征、又要符合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改革的基本原则

    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改革方案》适用范唯。

    《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同时,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改革的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突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薪酬确定机制。第一,科学设定薪酬结构。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第二,健全薪酬确定办法。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三,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应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

    二是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既要考虑他们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虑他们所承担责任、风险,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工资水平,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改革方案》提出了确定薪酬水平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三是规范福利性待遇。针对目前不同中央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是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二要健全企业内外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

    《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中央有关部门将根据《改革方案》抓紧起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考核评价、薪酬审核、监督检查等具体实施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研究提出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同时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