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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