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的预防欠薪问题的发生,对我市新开工的项目作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条例》等规定注意事项
1.建设资金需满足施工所需。(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2.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河南省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1〕92号)。
3.施工过程结算。(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4.工程款、人工费分账管理。(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应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不低于15%,水利工程应不低于10%,公路水运工程应不低于5%,铁路、民航工程应不低于2%)范围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2)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4)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5)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5.建立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6.督促实施实名制。(1)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8月2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第九条规定。
7.开设专户。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账户后与监管部门联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备案。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8.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的相关手续。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八条。
9.用工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合同签订情况及时上传到洛阳市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0.考勤上传。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考勤实时上传制度,考勤系统要及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接,考勤实时上传。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1.管理责任。分包单位或直接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月工资核算负直接责任;劳资专管员对农民工月工资审核负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负全部责任。
12.委托代发工资。(1)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2)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代发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3)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4)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二、清偿责任规定情况
(一)建设单位
1.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3.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1.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三)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二)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此处被责令的主体不一定是建设单位,常理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的处罚,或者移送颁发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八)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十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洛阳)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信息交换共享至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信用河南”网站。“信用河南”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十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企业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1.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4)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六)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