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的界定。企业,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向市场提供产品或专业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社会经济组织。
二、关于申报地。用人单位纳税与员工个人薪金所得税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用人单位通过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进行申报。用人单位设有分公司的,由分公司按照其注册地和纳税地所在区进行申报。
三、关于“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的界定。以提交的毕业证记载的毕业日期为起算时间,以人才首次来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若上述两个时间分属不同月份的,以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满足“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条件的,可正常申报补贴。
四、关于存续人员的发放问题。符合《洛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洛人社〔2022〕78号)适用条件,且在2024年5月31日(含当日)前正常已领取补贴待遇的人员,若因个人更换单位且现用人单位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如因政策调整过渡原因未及时接续影响补贴申报的,可在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通过现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接续申请,补贴发放至政策规定的享受期满(接续计算时间以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起算);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续发补贴。